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案件檢舉處理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