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13-4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4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