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13-3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3條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