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13-2條 法規:營業秘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2條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