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零售業,指以網際網路方式零售商品,且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受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之公司或商號。
但不包括應經特許、許可或受專門管理法令規範之行業。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指經營供他人零售商品之網際網路平台,且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受本部指定之公司或商號。
但不包括應經特許、許可或受專門管理法令規範之行業。
網際網路零售業及網際網路零售服務平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