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前條之人員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二、依據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所屬人員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及接觸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之相關權限,定期檢視權限設定內容之必要性,並控管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