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第十一條之作業安全管理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訂定個人資料儲存媒體使用規範並確實執行之。二、個人資料儲存媒體於廢棄或轉作其他用途前,應以適當方式銷毀或確實刪除該媒體中所儲存之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上開行為時,準用第九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應為適當之監督。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如有加密或遮蔽之必要,應採取適當之加密或遮蔽機制。四、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有適當安全之防護機制。五、依據所保有個人資料之重要性,採取適當之備份機制,並比照原件保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