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9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公有市場 第9條 公有市場之攤(鋪)位使用優先順序如下:一、原與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訂有使用市場攤(鋪)位契約者。二、基於特殊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輔導安置者。三、取得一般性攤販營業許可者。四、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公開招攬者。前項使用人,自收受取得使用資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辦理簽訂契約手續者,視同放棄使用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