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3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於都市計畫市場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甲、乙、丙種建築用地,以零售及劃分攤(鋪)位方式,供蔬、果、魚、肉類及其他民生用品集中零售之營業場所。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零售市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