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市場管理及輔導之政策規劃。(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三)全國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二)縣政府轄區各鄉(鎮、市)公所市場業務監督及執行事項之協調。(三)地方市場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轄區內市場之設置、管理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