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3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公有市場 第13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停業七日以上者,應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每次停業不得逾十四日,同一年度內累計不得逾四個月。停業期間,使用人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及自治組織管理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