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電子簽章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檔案紀錄,應包括下列資料:一、憑證用戶註冊資料。二、已簽發之所有憑證。三、用戶憑證廢止清冊。四、憑證狀態資料。五、各版本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六、憑證政策。七、稽核或評核紀錄。八、歸檔資料。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所定之憑證用戶註冊資料,於憑證用戶有反對之表示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