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電子遊戲機及電子遊戲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3條 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電子遊戲機之認定。二、電子遊戲機之評鑑分類。評鑑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指派商業發展署人員兼任;另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組成時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二年,由本部聘派有關學者、專家、公協會代表及本部商業發展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