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同一營業場所,指同一門牌編號之營業場所。同一門牌編號內之營業場所,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但下列情況視為不同營業場所,得分別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一、同一樓層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設有分間牆區隔,並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二、分屬不同樓層,設有不同獨立對外出入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