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電子遊戲場業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業場所為一投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電子遊戲場業已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於保險期間屆滿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