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評鑑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評鑑委員一人代理主席職務。評鑑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作成評鑑結果。評鑑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鑑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評鑑委員會議得採書面審查或視訊會議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