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4條 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所為之申請,應檢具之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為原則。前項應檢具之文件,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或經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