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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其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許可。
外國憑證機構申請更新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變更後之憑證實務作業基準及其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變更內容對照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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