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所為之申請,應檢具之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書寫為原則。
前項應檢具之文件,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或經我國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