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308條 法規:公司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相關法規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相關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十節 公司重整 第308條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列效力: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