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條法院為前二條處理時,應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之意見。法院為終止重整之裁定,應檢同裁定書通知主管機關;裁定確定時,主管機關應即為終止重整之登記;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其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