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條公司重整完成後,有下列效力:一、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二、股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力。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