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第22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電路布局權 第22條 電路布局權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各當事人署名,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登記,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讓與。二、授權。三、質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消滅。電路布局權之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