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會員應與集管團體訂立管理契約,將其著作財產權交由集管團體管理。會員有依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
- 第15條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
- 第15-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集管團體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二、曾犯組織犯罪防…
- 第16條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
- 第17條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集管團體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應連帶負損害…
- 第18條監察人執行下列職務:一、自行或委託律師、會計師調查集管團體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二、自行或委託會計師查核依第二十…
- 第19-1條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集管團體應依前項內部控制制度…
- 第20條集管團體應設申訴委員會,依章程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之爭議;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
- 第21條每業務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下列表冊,於會員大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業務報告書。二、財產目錄。三、財務報表,應…
- 第22條董事會應將前條第一項之表冊及監察人查核報告書提出於會員大會請求承認;經會員大會決議承認後,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解除。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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