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第9條 法規: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9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前項調解委員雖僅一人出席,亦得進行調解。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申請,應行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