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82-1條 法規:著作權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五章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第82-1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於調解成立後七日內,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除有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者外,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發還著作權專責機關送達當事人。法院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著作權專責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