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第13條 法規:發明創作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3條 評選審議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評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