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3條 法規:專利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3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前條代表各機關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應即改派;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