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設計說明…
- 第52條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
- 第53條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前…
- 第54條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
- 第55條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
- 第56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
- 第58條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分割者,應就每一分割案,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說明書及圖式。有主張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
- 第59條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
- 第60條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
- 第61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於設計專利準用之。本章之規定,適用於衍生設計專利。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