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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利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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