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四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
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
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設計名稱,應明確指定所施予之物品,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物品用途,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所施予物品之使用、功能等敘述。
設計說明,指用以輔助說明設計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等敘述。
其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敘明之:
一、圖式揭露內容包含不主張設計之部分。
二、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具變化外觀者,應敘明變化順序。
三、各圖間因相同、對稱或其他事由而省略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必要時得於設計說明簡要敘明之:
一、有因材料特性、機能調整或使用狀態之變化,而使設計之外觀產生變化者。
二、有輔助圖或參考圖者。
三、以成組物品設計申請專利者,其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設計之圖式,應備具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設計為立體者,應包含立體圖;設計為連續平面者,應包含單元圖。
前項所稱之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主張色彩者,前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前項所稱之視圖,得為立體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平面圖、單元圖或其他輔助圖。
圖式應參照工程製圖方法,以墨線圖、電腦繪圖或以照片呈現,於各圖縮小至三分之二時,仍得清晰分辨圖式中各項細節。
主張色彩者,前項圖式應呈現其色彩。
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與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
標示為參考圖者,不得作為設計專利權範圍,但得用於說明應用之物品或使用環境。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或圖式有部分缺漏之情事,而經申請人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以原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
一、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已見於主張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二、補正之說明書或圖式,申請人於專利專責機關確認申請日之處分書送達後三十日內撤回。
前項之說明書或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亦同。
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修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二、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與行數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式名稱及修正理由。
一、修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修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之文字下方。
二、修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修正說明書者,其修正之頁數與行數及修正理由。
二、修正圖式者,其修正之圖式名稱及修正理由。
因誤譯申請訂正說明書或圖式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加之文字下方。
二、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正說明書者,其訂正之頁數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與行數。
二、訂正圖式者,其訂正之圖式名稱、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式名稱。
一、訂正部分劃線之說明書訂正頁;其為刪除原內容者,應劃線於刪除之文字上;其為新增內容者,應劃線於新增加之文字下方。
二、訂正後無劃線之全份說明書或圖式。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正說明書者,其訂正之頁數與行數、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頁數與行數。
二、訂正圖式者,其訂正之圖式名稱、訂正理由及對應外文本之圖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