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四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56條 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六個月,自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申請日之次日起算至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申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