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法規:專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母法 第四章 設計專利之申請及審查 第52條 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說明書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