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5條 使用人為商標電子申請前,應先完成下列程序:一、取得商標專責機關指定之憑證機構所發給之電子憑證,或具備符合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電子簽名。二、於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網頁,確認同意電子申請約定,並登錄相關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