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第8條 法規: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8條 寄存機構依前條規定完成存活試驗後,因保管該生物材料之必要或依申請寄存者之申請,得對受理寄存之生物材料再次進行存活試驗。寄存機構為進行前條或前項存活試驗,需特殊成分之培養材料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寄存者提供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