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申請寄存生物材料,應備具下列事項,向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寄存機構(以下簡稱寄存機構)申請之:一、申請書(附表二),載明申請寄存者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設有代表人之機構,其名稱、代表人姓名、營業所。二、生物材料之基本資料(附表三)。三、必要數量之生物材料。四、規費。前項生物材料為進口者,應附具其輸入許可證明。第一項之申請,委任代理人者,應於申請時提出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