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七條將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前項貨品出售時,得免開統一發票。
但應列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