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加工出口區之設置,應由經濟部於選定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劃定範圍後,將設置地點、位置、面積及使用計畫等繪具圖說四份報請行政院核定。經核定設置之加工出口區,其面積如有增減必要時,應由經濟部敘明理由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