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在區內居住者,非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