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相關法規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3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非保稅產品。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