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1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2-1條 區內事業違反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將貨品運入或運出加工出口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