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1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相關法規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6-1條 區內事業以保稅貨品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應於放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逾期申報者,除補繳稅捐外,並自貨品進口放行之次日起至稅捐繳清之日止,就應補繳稅捐金額按日加徵萬分之五之滯納金;如未申報,經海關查獲者,除補繳稅捐及加徵滯納金外,應另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