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9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9條 區內事業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按其轉運業務收入之百分之十為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園管局或分局之證明文件,送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