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5條 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自國內外輸入貨品,在區內進行加工再銷售,其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前後所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前六位碼號列仍相同者。二、貨品在園區內加工後,貨品年平均銷售價格減去貨品年平均進貨價格,除以貨品年平均銷售價格後之值未達百分之三十五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