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第10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從事轉運業務課稅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0條 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核發之證明書,僅係證明當年度該貨品未達核發產地證明標準或經營轉運業務所附帶發生之業務,以後年度該貨品或該業務如需要證明者,仍應分別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