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四章 保稅貨品通關 第22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經向進口地海關報關並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特定條件者,得憑海關通關文件於海關放行後,自行點驗進區(廠)。區內事業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小額或小量貨品,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後,始得自行點驗進區(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