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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加工出口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
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加工出口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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