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區內事業輸出入下列貨品者,得經海關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四、符合特定條件之區內事業,其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貨品。五、其他經海關核准之貨品。前項第四款所稱特定條件,由管理處會商海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