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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加工出口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下貨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
但貨品以整裝貨櫃裝運輸出者,得逕存放於區內事業場所。
前項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箱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
但由與加工出口區鄰接之港埠、機場輸出者,免辦加封或押運手續。
前二項貨品,件數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且價值在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免辦簽證限額(以下簡稱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經海關在辦公室或指定地點驗放後,以掛號包裹方式直接郵寄出口;或加封後,交由買方或賣方指派之人員攜帶出區,送交出口地海關簽收交運出口。
但在運送途中遺失者,依關稅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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