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8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8條 依本辦法得領取之補償費及遷移費,園管局或分局應於公告拆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發放。前項費用發放時間、地點及應備證件,應由園管局或分局以書面通知。第一項費用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經再限期通知仍未領取者,園管局或分局應將該款項提存於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